政府采购项目负责制的暂行规定
 

政府采购项目负责制的暂行规定(试行)

    第一条 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和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为调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积极性,提高业务水平,进一步科学、规范地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,完善项目负责制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    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的确定。采购中心接到采购项目后,由主任对采购项目进行编号、登记备案,分配到业务部一部或二部。采购中心主任或业务部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,指定该项目具体负责人。业务部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,并报主任审批。
    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职责:负责与采购人联系,签订委托采购协议、制作招标文件、组建招标临时机构、发布招标信息、组织开标评标活动、公布招标结果、组织签订采购合同、参与验收和审核有关票据、向采购办备案及档案整理等一系列工作。
    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。
    1、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、法规以及采购中心拟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项目采购。
    2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、审计、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    3、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,及时向采购人和采购中心通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动态信息。
    4、对招标过程和投标文件均具有履行保密的义务。
    第五条 实行项目负责制,需要加强全体工作人员团结协作,共同做好招标活动的组织工作。
    第六条 采购中心主任全面负责采购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,严格把关,及时动态地了解项目实施的进度。
    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2月16日起执行。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


2006年2月16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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