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密云县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工作管理规定(试行)
为深入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,规范密云县政府采购中心处理质疑事项的工作程序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订密云县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工作管理规定。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本规定所称的质疑指“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和中标、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。”
二、当收到供应商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的书面质疑材料时,由项目业务部责成专人负责,按以下程序处理:
1.确认质疑事项是否在采购人委托的职责范围内、是否系在法定时间(七个工作日内)提出的有效质疑;
2.登记质疑事项,填写《质疑事项登记表》;
3.就质疑事项对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,如有必要,调查取证可向采购人、相关专家或相关投标商等进行;
4.在收到书面质疑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,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,报经主管主任审批后以“质疑事项答复书(一)”和“质疑事项答复书(二)”的形式,分别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进行答复,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或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涉及的内容;
5.重大事项的质疑须经请示中心主任后再行答复;
6.质疑事项处理完毕后,经办人员应将有关资料归集整理,按档案管理规定与项目文件一同归档。
三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本中心的项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时,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积极配合,如实反映情况。
四、凡违反本工作程序,延误受理时间或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以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、调离岗位直至解除聘任的处理。
五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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